警惕"临时用地"障眼法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9729.2006.03.021

警惕"临时用地"障眼法

引用
@@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4月,某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当年5月,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了该企业临时用地,地类为耕地,用途为堆场.随后,企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造了钢架结构厂房.2005年3月,经群众举报后,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退还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企业接受处罚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补办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临时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某企业、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处罚、审批手续、群众举报、结构厂房、建造、建设用地、建设规划、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建筑物、用途、耕地、钢架、罚款

X17;U41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6,(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