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29.2006.03.021
警惕"临时用地"障眼法
@@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4月,某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当年5月,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了该企业临时用地,地类为耕地,用途为堆场.随后,企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造了钢架结构厂房.2005年3月,经群众举报后,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退还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企业接受处罚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补办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临时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某企业、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处罚、审批手续、群众举报、结构厂房、建造、建设用地、建设规划、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建筑物、用途、耕地、钢架、罚款
X17;U41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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