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29.2006.02.010
取消划拨用地显化土地资产
@@ 划拨用地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第一次提及与划拨有关的文件当是1958年出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文件规定,用地单位在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等资金后,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拨土地.1982年国家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划拨土地.
划拨用地、征用土地、国家建设、征地补偿费用、土地管理法、文件、历史沿革、划拨土地、管理机关、新中国、管理史、资金、政府、县级、条例、人民、单位、颁布
F3(农业经济)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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