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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6.02.006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分清主客体

引用
@@ 编者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是备受各界关注的话题,但理论上有许多问题尚未厘清.本文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主体、客体及收益分配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思考,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流转的主体应是土地的使用者而非土地的所有者,流转的客体应是存量建设用地而非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关系的主体应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国家,而非各级地方政府.一些观点对现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讨论不无启发.作者指出当前流转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很值得关注.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所有者、收益分配、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客体、分配关系、地方政府、转移、理论、国家、存量

F3(农业经济)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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