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29.2005.12.009
征地补偿与失地农民保障问题
@@ 征地目的性:公益向商业转化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依法对公益事业所需的集体土地进行强制性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国家的征收权.这种强制性征地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经济的发展确实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地方政府也因利益驱动变相扩大了土地征收权的行使范围.法律规定可强制征地的公益事业用地一般指学校、医院、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用地.事实上目前征地更多的是公益事业以外的其他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用地、企业用地等.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收土地,然后高价出让来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这种基于商业开发目的和小范围短期利益考虑的征地造成了征收土地的低效利用与浪费.
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公益事业、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强制性、土地征收权、征地制度、行使范围、土地收益、商业开发、强制征地、利益驱动、开发用地、基础设施、国家、短期利益、低效利用、不得对抗
F3(农业经济)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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