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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5.10.010

农地发展权的设立与权利属性

引用
@@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因破产、兼并等情形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农地可在其农业用途内以转包、转让、出租等形式流转,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近年来,对上述法律制度的诟病频现媒体,一些研究者认为这是国家在享有强制性土地征用权的同时,对农民最大的资产--农地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因而应当进行制度变革.有的建议"可将(土地发展权)这种权利界定为拥有规划待转用农地的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并由其来具体行使",有的认为"赋予农民以农村土地发展权是当务之急",还有的认为"应当将集体的土地权力真正从制度上归还给农民,并且与土地有关的发展权应当通过市场交易在发展主体间得以转移".当然,反对这种观点的声音也是旗鼓相当.笔者从农地发展权同农地流转权的关系出发,就农地发展权乃至土地发展权的产生、设立及权利属性谈一些浅见.

农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权、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权利的限制、制度变革、严格限制、现行法律、土地市场、市场交易、权利属性、权利界定、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F3(农业经济)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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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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