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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5.01.010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

引用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是土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给予补偿"是承认了土地权利的价值.这条规定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商品化有了宪法上的依据.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将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前者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的物权,后者是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的物权.承包经营权就属于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的物权,这样将承包经营权认可为物权,就可依照法律将其转让、出租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草案、所有权、全国人大常委、宪法修正案、人民共和国、征用、用益物权、土地权利、授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定、担保物权、补偿、自然人、物权化、他物权、使用权、商品化、转让

D92;D9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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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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