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29.2004.05.018
应限制政府征地的自由裁量权
@@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给了有权征地的政府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应该进行限制.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也就是说,政府在征用该耕地时,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可以是该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7倍、8倍、9倍、10倍,只要不低于6倍就是合法的.安置补助费只要不低于4倍,也是合法的.
政府支、征地、安置补助费、征用、年产值、耕地、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自由裁量权、补偿标准、人口、农业
F301(农业经济理论)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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