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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4.05.016

应严格界定大学城用地的性质

引用
@@ 当前的大学城问题充分暴露出大学城建设中存在的土地流转问题. 在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名义取得的土地上从事商业开发,是目前大学城土地利用的最大弊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公益事业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但是对于什么是公益事业,如何界定公益事业,法律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这一法律的漏洞让房地产开发商仍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得到土地.目前大学城的供地方式以划拨为主,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现有大学城中,划拨用地总面积为2653.85公顷,占实际用地总面积的83.93%.大学城用地是教育用地,其公益事业的性质无可非议.但是,在教育用地上建商品房、写字楼、教师公寓来出租、出售,它的公益性就已经转化为经营性,没有理由再享受划拨土地的优惠政策.此外,有些私立学校本身就是经营性质,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昂贵,因此,即使学校土地是作教学之用,也不能认为是公益性的.

大学城建设、公益事业、土地管理法、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益性、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优惠政策、私立学校、土地流转、土地利用、商业开发、面积、教师公寓、划拨用地、划拨土地、供地方式、公共利益、法律

F301(农业经济理论)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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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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