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29-6005.2000.08.055
应重视农村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对动物防疫监督,对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区的县乡镇政府,尤其一些村委会对国家动物防疫法仍认识较差,在贯彻执行中有很大差距,使千家万户饲养畜禽遭到严重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广大农村畜禽业快速发展,影响致富奔小康.从笔者的工作实践和调研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大农村、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动物疫病、人民共和国、畜禽业、乡镇政府、经济损失、工作实践、法律责任、动物产品、村委会、奔小康、预防、饲养、控制、检疫、监督、会议、国家
26
F3 ;F12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