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医药、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基本标准、医药管理、医疗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执业医师法、计划单列市、事业发展、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卫生局、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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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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