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78X.2003.03.001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人口性别比、实施办法、基本国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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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R71
200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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