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2216.2008.03.032
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起产科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评析
@@ 1 案情概述
原告王女士,32岁.2004年4月26日原告因妊娠后感觉腹痛而前往原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即现本案被告)进行检查,经该院诊断原告患有8.0cm×8.0cm子宫肌瘤.为确保腹中胎儿健康生产,原告入住该院保胎,同年5月3日出院,情况正常.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混合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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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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