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646/j.cnki.42-1395/u.2019.03.006
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交通运输局(委)、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住房和城乡建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水务厅,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防止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做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水陆衔接,强化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2019-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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