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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973-B.2011.12.009

建立我国油污应急基金构想

引用
导言海洋溢油事故是我国近海环境灾害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油轮航次密度增大,船舶溢油事故风险也日益加大,一旦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会给海洋环境和生态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并且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因此,该事故的应急救援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则赔偿责任应由引发事故的责任船舶或其他责任人承担,然而,由于船舶溢油事故对环境具有极强的破坏性,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船东即使卖掉船舶也不足以赔偿,何况船东还可以借助有关国际法和国内立法只承担一定的赔偿限额,并不需要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有可能以破产的形式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事故的赔偿大多无法向责任人追讨,特别是单船公司和小船公司,这种追偿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政府不得不面临给予应急反应联动单位补偿的问题.

油污应急、船舶溢油事故、赔偿责任、生存环境、责任人、海洋溢油事故、单船公司、应急救援、应急反应、污染事故、损失承担、事故风险、生态资源、破坏性、赔偿限额、经济损失、环境灾害、海洋环境、国内立法、国际法

U69;D99

201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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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973

42-1395/U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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