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973-B.2010.12.028
市场比较法在涉案价格评估中的海事物证鉴定分析
@@ 涉案价格评估中海事物证鉴定的案例2009年5月16日,承租人王某(甲)和出租人晋江市某机器有限公司(乙)订立<堆场租赁合同>一份,双份约定:出租人将位于水头镇巷内村的堆场(堆场面积约7000余平方米,以实际现场测量为准)及配套设施承租给王某(甲)经营;合同约定堆场租金每季度为人民币30万元整;出租人应在2009年5月16日前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缴纳4个月租金40万元(不含税).
市场比较法、价格评估、海事、物证鉴定、出租人、承租人、合同约定、堆场面积、租赁合同、租金、有限公司、现场测量、配套设施、合同签订、租赁物、人民币、晋江市、水头、经营、机器
D91;TU9
2011-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