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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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973-B.2009.10.033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

引用
@@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运输货物、湖南岳阳、海事行政、船舶、处罚规定、超载、长江干线、洞庭湖、重庆、旅客、罚款、案情

D92;DF7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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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973

42-1395/U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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