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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973-B.2004.11.027

我国《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引用
@@ ”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我国<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吸收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制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当事人做法不一,各海事法院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五矿国际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中,承运船错误卸货,被告通连公司作为承运船的注册船东,在一审中被海口海事法院判定作为承运人负责,在二审中则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作为实际承运人负责,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又被判定为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无须对错误卸货负责.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理论上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高级人民法院、卸货、实际运用、立法意图、立法经验、法律地位、海南省、当事人、追究、注册、责任、吸收、五矿、识别、南通

D9(法律)

2004-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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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973

42-1395/U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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