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973-B.2003.02.016
控股股东的安全责任
@@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具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承包或承租单位等责任主体在安全事故中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安全生产法、政府部门、责任主体、决策机构、经营单位、监督职责、法律责任、安全事故、投资人、人民、承租、承包
F55(水路运输经济)
200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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