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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973-B.2001.12.024

报刊发布航行通告效用分析

引用
@@ 目前,海事部门发布航行安全信息的常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利用报刊发布的方式,通常称之为航行通告的方式;另一种则是利用无线电传播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航行警告的方式.利用报刊发布航行安全信息的方式是否适应于航行中的船舶,是一个争议了多年的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在航行安全信息的发布方式中,无线电传播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尤其是特别紧急的航行安全信息只能以无线电传播方式发布.但是,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譬如说,航行警告的方式须依赖于一定的接收设备,对于未配备无线电接收设备的船舶而言,无线电的方式是无效的;航行警告不能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实际上,只有少数人能够确切地知道航行警告的具体内容,能够确认它已经发出和能够确认它正确发出的人则更少.

报刊、航行通告、安全信息、无线电传播、警告、无线电接收设备、航行中的船舶、具体内容、海事部门、法律效力、发布方式、传播方式、局限性、文本、配备

U6(水路运输)

200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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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973

42-139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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