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203.2022.06.016
试论行政协议复议制度的构建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具体的行政协议复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复议发挥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行政协议复议制度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协议复议的审查标准应包括合法性审查、合约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审理程序的构建应以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纳入行政复议前置、适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引入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为要点;决定的适用应以变更决定与履行决定为中心,增加确认无效的决定,完善行政协议效力体系.
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协议复议、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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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0SFB4067
2023-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