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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之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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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命令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被全部提交,有利于缓解"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与证据偏在之间的矛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和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意义重大.但是,文书提出命令的发出隐藏着秘密泄露的潜在风险,其秘密保护范围不明、审查程序欠缺等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与证据法价值、社会道德相冲突.与域外先进经验相比,我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虽已基本确立,但却未能充分考虑其秘密保护.因此,必须厘清文书提出的除外事由,构建秘密审查程序与判断机制,强化除外事由的证明责任承担,加大秘密保护权利的救济,以充分发挥文书提出命令的重要作用.

文书提出命令、证据、秘密保护、秘密审查、权利救济

44

D925.1(中国法律)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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