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203.2019.05.019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的恢复性司法应用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司法机关、受害人、犯罪人、利益相关方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人身、财产的伤害、生态环境的破坏等一系列后果的修复制度,这一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刑罚目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西部地区,由于受传统刑事观念及不健全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保障机制的制约,恢复性司法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实践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培育新刑事司法理念,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制度,完善恢复性司法保障机制,以不断推进环境生态领域的司法改革.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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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4XMZ069
201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