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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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203.2019.05.017

《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引用
《监察法》与《刑法》均属反腐败立法的范畴.“两法”位阶关系的平等性、立法理念的预防性、具体内容的相通性等,奠定了其衔接协调的现实基础.但是,由于“两法”规定的差异性,导致现实中出现如监察对象是否包括单位、人大代表等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立足“两法”衔接协调的视角,树立法治统一原则,明确界定监察对象标准,厘清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不断推动反腐败的法治化进程.

《监察法》、《刑法》、监察对象、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42

D916(法学各部门)

201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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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

14-1237/D

42

201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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