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203.2018.03.020
论行政调查职责的义务化
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收集信息、制定政策、作出决定所必经的程序性活动,是应向国家承担责任的职责行为,而非向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因而一般不承认相对人的行政调查请求权.但是,由于行政调查具有外部性,当行政机关未进行调查或懈怠调查,且理由说明不充分、相对人的利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同时该利益属于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时,行政机关对国家负有的调查职责即转化为对相对人的义务,相对人也就享有了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权的主观公权利.行政机关拒绝行使调查权的,当事人可以寻求权利救济.
行政调查职责、行政调查义务、相对人、行政调查请求权、权利救济
41
D922.1(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