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203.2011.04.025
CISG的根本违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是英美法系关于违约行为的区分,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受害方合理选择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有助于确定货物风险转移后损失的承担主体。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点,以但书为界,分别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不同的角度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担也不同。而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十分笼统,在适用上极不明确,因此,应明确作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划分,明确公约里对严重性的认定标准,明确认定严重后果的预知时间,以此来不断完善我国的合同法。
公约、根本违约、合同法
D923.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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