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203.2010.05.024
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立法存在缺陷,主要是关联交易的相关概念不明确,关联交易中相关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因此,实践中,应完善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和批准表决制度,应对关联交易的事后救济制度和程序加以完善.确立监事会诉讼制度,确立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制度.建议现行<公司法>应限制公司放弃赔偿请求权,以防止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操纵公司决议.
《公司法》、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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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中国法律)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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