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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203.2009.05.035

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的思考

引用
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使案件"案结事了"的做法近年来被广为推崇.然而,由于协调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使得该结案方式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也不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应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制作格式化诉讼协调和解的法律文书、限定"协调和解裁定书"的适用范围、确立瑕疵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等,真正发挥协调机制对行政审判职能的促进作用.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撤诉

32

D915.14(法学各部门)

2009-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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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

14-1237/D

32

200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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