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203.2009.02.026
手机短信应作为独立证据种类予以确认
手机短信已成为人们日常信息沟通的重要方式,手机短信的证据问题也随之进入证据法学的研究领域.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的证据种类无法容纳手机短信独有的特性,因而应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即电子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法学理论的内在需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更是社会发展及立法的大势所趋.
手机短信、证据种类、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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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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