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10~2013年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卫生部、教育部2005年10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长春市自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此项工作,为充分掌握适龄儿童免疫状况,总结经验和不足,本文对2010~2013年查验及补种情况进行分析.
儿童、接种证、查验、免疫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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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86+.3(流行病学与防疫)
2015-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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