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941.2011.04.004
试谈地方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修订
随着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地方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也被提上各地的议事日程.地方制定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行为实质上是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制定出的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效力上位于法律体系的第四层次,即排在宪法、水土保持法、国家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之后;具备相对独立性,其某些具体规范可在事务和区域上具有先行性,可在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条件上强化适应性,可在法律规范基础上具有补充性和创制性;具有可操作性,与水土保持法相比,更具体化、细致化.以江西省为例,详细阐述了地方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的要点.
水土保持法、地方实施办法、修订
S157(土壤学)
2011-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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