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941.2004.01.007
关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探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对现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订水土保持法时,应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执法主体、平原水保、城市水保、水土流失等的概念与内涵上升为法律条文,增加对行政干预和违反"三同时"情况的法律责任和具体罚则.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修订、监督执法
S157;D922.32(土壤学)
200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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