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金箔酒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1]2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7—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 2758—81)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的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卫生部、监司、金箔酒、卫生监督、请示、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原料、酒类食品、蒸馏酒、卫生厅、配制酒、江苏省、发酵酒、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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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2;R62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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