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085.2022.05.074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在广东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2022-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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