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 1962号),进一步推进我区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形成惩戒合力,根据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是指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及其相关信息.该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包括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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