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085.2018.02.031
山西:设立“黑名单”惩戒农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近期,山西省政府公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把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拉入“黑名单”,并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列入“黑名单”: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未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收购、贩运、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产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在农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一年内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超标的;农业投入品中检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禁成分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201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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