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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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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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登记、专家委员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评审规则、农业、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供销合作、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业主、卫生、食品安全、林业、粮食、工业

TP3;K27

2017-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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