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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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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产经营第六条:销售畜禽产品以及使用畜禽产品为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与畜禽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处理、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畜禽产品的品种划分专区或者设置专柜,其中销售猪肉产品必须与牛肉、羊肉产品严格分区(柜),不得混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猪肉产品、场所环境、生产经营、品种划分、加工处理、服务活动、产品品种、污染源、专柜、贮存、整洁

R-0;F84

2016-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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