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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物价局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节选)

引用
第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以标价签、价目簿和价目表为主要方式.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电子点菜系统等方式明码标价的,其标价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结算前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纸质消费明细清单.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在互联网发布其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以及与价格相关的内容信息,应当真实明确.

青岛市、物价、餐饮服务、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消费者、内容真实、内容信息、点菜系统、价目表、互联网、点菜机、等电子、触摸屏、组织、字迹

F71;C93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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