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核准盘山县陈家乡孟亮河蟹加工厂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2011年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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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核准盘山县陈家乡孟亮河蟹加工厂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2011年第135号

引用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盘山县陈家乡孟亮河蟹加工厂等有关企业分别就盘锦河蟹、盘锦大米、衢州柑、蜀锦,都江堰猕猴桃、峨眉山茶、新店七星椒,清镇黄粑.安塞小米、互助青稞酒共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地理标志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用标志、产品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厂、企业、河蟹

F203(国民经济管理)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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