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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1085.2011.13.016

对食品召回制度的三点建议

引用
@@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5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标准、补救措施、征求意见、召回程序、销售、停止生产、管理规定、处理措施、消费者、无害化、说明书、质检、修订、问题、国家、标签

TS2;R15

2011-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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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

1000-1085

11-1498/TS

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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