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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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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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厂名、厂址。标签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以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经销者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八)产品标准编号。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九)几种特殊标签。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法定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四、注意事项 (一)设计和印制标签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真实性。所谓“合法性”是指标签的内容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符合饲料标签标准及标准化法、计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科学性”是指标签内容的表述通俗易懂、科学、准确、规范,易为用户理解掌握。所谓“真实性”是指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要客观、实事求是地描述,不允许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二)标签必须使用中文,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规范的汉字”指1986年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汉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标签上不可以使用繁体字,也不可以使用自撰的简化字。 (三)标签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保证当产品到达用户手中时,标签内容仍能清晰易辨。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散装产品标签应随发货单一起传送。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数个产品,不允许指标不同的产品使用同一个标签。 第十五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企业条件的规定。

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标签内容、产品、标明、工作委员会、标准、指标、语言文字、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方法、计量单位、汉字、质量管理制度、生产、名称、科学性、经营

S816(普通畜牧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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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

1004-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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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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