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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0152.2001.06.025

应该重视精神病院过错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两个法律条文是住院精神病人伤害事件中,医院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条文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在住院精神病人伤害事件中,医院过错的认定是一个极复杂的法律问题,其涉及的某些问题尚需进行探讨.本文拟对此进行讨论.

精神病院、住院精神病人、过错责任原则、被监护人、伤害事件、民事责任、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行为能力人、人民共和国、负连带责任、医院、学校生活、行为需要、若干问题、民法通则、监护职责、法律依据、法律问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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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95.3;R795.4(外国民族医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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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1002-0152

44-121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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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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