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管机关在法人清算中的主体地位
《民法典》第70条规定了主管机关作为法人清算的主体地位,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主管机关在法人清算中主体地位不明、法律责任不清之弊端.在《民法典》体系下,行政清算模式已被抛弃,主管机关不再承担组织清算义务,仅存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启动清算程序之权利.权责界限不清,造成主管机关作为法人清算主体之制度难以有效实施.故应重塑主管机关于法人清算之法律地位,一是主管机关须于法人行政解散时始享有申请清算的权利,二是主管机关应于损害公共利益之行政解散情形下依职权申请清算,且辅之以行政责任及行政公益诉讼机制追究其怠于行使清算职权的责任,唯此才能建立与其法律地位相匹配的权责体系,实现法律的确定性.
主管机关;法人清算;主体地位;行政强制解散;公共利益
D923(中国法律)
202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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