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席审判后重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关系——兼论重审程序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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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席审判后重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关系——兼论重审程序之完善

引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审理.有观点认为重审是给予被告人一次参加诉讼的机会,而非再次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冲突.但笔者认为,从既判力的物之范围与时之范围来判断,裁判生效前再诉便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生效后,无论再诉与否,都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只不过为了补正缺席审判的固有缺陷,保障被告人之听审权与在场权,重审是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定例外.在重审的启动方式上,仅缺席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后,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可允许控方重新起诉,其余情形只得由法院启动重审程序.

缺席审判、重新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境、犯罪事实同一性

D915.3(法学各部门)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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