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传染病防治法》之再完善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暴露出在应对新发不明原因传染病时,《传染病防治法》等公共卫生领域法律的立法短板与执法不足,难以应对传染病复杂多变的趋势、价值引领作用缺位、报告及监测系统不完善、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不足.为了给传染病防治提供有力法治引领,有必要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完善,理清其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明确法律定位,重构结构体例.本文从新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防控制度、传染病监测体系、预警及信息公布制度、公民权利限制及保障的规定、社会共治五个角度展开讨论,以期为立法修订及应对此类事件提供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新发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再完善
D922.1(中国法律)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项目“中医药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CLS 2020 ZDWT07;湖北中医药大学应急科技攻关项目“中医药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法治构建研究”之最终成果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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