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权利体系的理论建构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要求数据权利体系的界定在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之间进行权衡.数据权利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到数据形成的多主体性、数据个体对数据权需求的多样性、数据交易的复杂性,将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信息和隐私三个层次,相应建立起以“防止损害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综合考虑数据个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等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并基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基本人权三个维度对数据权利体系进行调整.
个人数据、权利体系、防止损害权、隐私保护
D916(法学各部门)
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2019-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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