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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本质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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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本质上仅是一种观念上的犯罪.法人犯罪成立与否,在于对法人失范行为的管理与惩治模式的选择.比较域外法人犯罪制度,可发现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在惩罚依据、罪责模式、归责原则等基础性问题上存在诸多相互抵牾之处.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在矛盾和混乱之中走上主体扩张道路,但其表面的扩张带来了更多司法失衡问题.我们应在符合刑法体系结构及满足刑法自身逻辑的前提下,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基调,以法人人格为归责依据,坚持单位与其成员刑事责任相对独立,使得两元主体分别回归本体责任.

单位犯罪、部门意志、法人人格、惩罚依据

D914(法学各部门)

2019-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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