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在判定方法上宜围绕其特征展开,即预约合同必须具备合意性和明确性,同时要表达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在效力方面,磋商说和内容区分说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亦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缔约说则显得更为合理.预约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拒绝依据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即构成违约.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则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法院可适当予以调整;若当事人未进行约定,则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预约合同不宜强制履行.
预约、本约、效力、违约责任
D913(法学各部门)
2019-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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