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存在创新,增加的“反通知—选择期间”规则,作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防范恶意投诉.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相应规则相比,我国的规则并没有明确是免责条款,亦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从制度效果上看,有可能造成纠纷大量涌入司法和行政体系、恶意通知人获得更大投机空间、而真实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加的后果,违反立法本意.建议将该条款明确为免责条款,并赋予平台更多规则创新的空间和权力.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平台责任
D913(法学各部门)
2019-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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