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力
在讨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力时,既有研究往往陷入证据概念、证据法定种类的泥潭,应当更新研究方法,着重讨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方法,如果彻底贯彻严格证明法则下实质直接性的要求,在证明实体争点时,作为间接证据方法下的证据替代品,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原则上应当被禁止;在证明程序争点或者量刑事实时,采自由证明法则,无此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强制性录音录像的要求,宜将其链接至《刑事诉讼法》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之规定,作为自白任意性的证明规则予以理解,如有违反,应当一律先行推定自白无任意性,但控方得以反证推翻.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证明之必要性、严格证明法则、法定证据方法
D915(法学各部门)
2018-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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